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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辦及注意事項
2017-07-26
申辦費用:1800 元
【適用對象】
年滿14歲以上之女子和已退伍之男子
【效期10年】
【工作天數】
5 個工作天:工作天數以送入簽證中心開始起算,不含六、日、例假日及郵遞時間
【準備資料】
1、身份證正本及影本:若有更改過姓名者須附戶籍謄本
2、2 吋照片2張:6 個月內彩色白底照片(規格:人頭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或超過3.6 公分,脫帽、要露耳朵、嘴巴合閉不可露牙齒、不可粗框眼鏡)
3、基本資料:電話、住家地址、緊急聯絡人(名字、關係、電話)
4、退伍令正本:36歲以下已服兵役男性、第一次辦護照或無法提出舊護照者需附(免役者需附上免役令;年滿36歲以上已除役者免附)
5、軍人身份證明影本:現役軍人(含軍方工作人員),不可用傳真
6、父親或母親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之申請 者,須附上父親或母親(兩者擇一)之身分證影正 本及影本。若父親或母親身分證上的配偶欄空白或與申請者之父母姓名不同,請務必附上戶籍謄本以說明監護權歸屬。
7、人別確認章:首次辦理護照者,護照表格上需有戶政事務所蓋的人別確認章
8、護照正本:有效期者或有更改過姓名者須繳回舊護照。若舊證已過期,則無需繳回。但建議附上護照影本,因新護照的英文姓名併音務必延用舊護照的英文併音
【其他事項】
1、首次辦理護照者,需親自赴外交部或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作人別確認
2、凡更改名字者(新辦護照時與舊護照英文姓名不同時)需簽切結書(二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除了在申請人欄簽名外,還需父或母或監護人在法定代理人欄簽名)
3、軍人及軍方工作人員,出國除蓋出境許可章外,核准文件須攜帶,海關會檢查
4、一旦送件,若因個人因素,中途停辦或簽證處不准件,一律不退費
*遺失件*
【準備資料】 與一般件相同,多了以下資料。
1、在台灣遺失護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警察局分局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
2、在國外遺失護照:
(1)入國證明書正本
在國外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設立之 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2)入國許可證副本(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
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遺失護照返國申請補發者,入境時向內政部 移民署申請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持憑該入國許 可證副本,申請補發護照。倘遺失入國許可證副本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 請護照。
【效期】5年效期
【工作天數】6個工作天 (與一般件多一個工作天,可趕件)
【其他事項】
1、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
3、未滿20歲無論親自或委託他人申清,需附父或母親身份證正本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