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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安檢

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2017-12-27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凡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 ( 含國際包機 ) 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1.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每個不得超過 100 毫升。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一只 ( 一個 ) 不超過 1 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必須能完全密封方合乎規定。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 ( 牛奶 )、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6. 為使安檢線之 X 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 X 光檢查。
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 3 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及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
相關規定詳情請洽美國政府交通安全局 ( TSA ) 規定:www.TSATravelTips.us

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類別 說明
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 不含塑膠安全 ( 圓頭 ) 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註 1 )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 0.5 毫米之金屬尺、攝影( 相 )機腳架( 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六十公分以上者 )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 ( 棒 ) 等。( 註 2 )
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 ( 二十 × 二十公分 ) 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其它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註1: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注射針頭,由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提出申報並經同意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
註2: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之電擊器 ( 棒 ) 等,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及託運行李內。